四流不一致”出事了!會計千萬別再給自己惹麻煩了!
相信現在很多公司都有這樣的經歷,從個人那里采購貨物或者與個人合作,但是個人不愿意去稅務局代開發票給到公司,然后為了促成這個業務,個人主動或者公司讓這個個人去別的公司那里開具發票過來給到公司,公司財務視這個業務為合規操作,見票同意付款。
但是,你不知道的是,這樣操作是存在風險的,來看一個真實的稅務稽查案例
案例中的這個公司最終判定為違反稅收管理的行為處以30000.00元罰款,處罰依據是:
1、屬于個人業務,從第三方取得的普票屬于虛開發票;
2、從第三方取得不符合規定的發票,并將發票涉及的業務以工程施工科目入賬,暫未發現資金回流情況。
案例分析1
從以上案例,我們看到最大的問題是資金流和發票流不一致,通過公賬給伍**個人銀行賬戶總共轉了115萬,而且,支付的總金額還大于整個開票的價稅合計金額83萬多。案例中,他們的合同流、發票流、貨物流,都是有處理一致的,但是資金流不一致,這個公司也通知到個人伍**會補充新**公司的委托付款協議,證明這個公司是存在這種風險意識的。
最近小編總是接到咨詢,資金流、發票流不一致的話怎么解決,是否可以簽訂一個三方代收代付的協議就可以解決了?那么三方代付協議是否是符合稅法規定的?三方代付是否存在稅務風險?
那么問題來了,資金流與發票流不一致就是虛開發票嗎?對此,稅局也是給出了明確的答復。
稅局明確答復:
資金流與發票流可以不一致!
稅局答復: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對外發生經營業務收取款項,應按照實際業務由提供服務一方向接受服務一方開具發票。
我們通過稅務總局的答疑可以看出,上述情況就會造成資金流與發票流不一致。
所以,資金流和發票流不一致的時候,只要業務是真實發生且向實際接受服務一方開具發票是沒有問題的。
資金流和發票流不一致,其實涉及到的知識點是是三流一致及四流一致,那么我們現在所說的三流、甚至四流一致,具體都包含了哪些呢?在這里給大家簡單地說一下。
所謂“三流一致”,就是銷售方、開票方和收款方為同一主體;購買方、受票方和付款方為同一主體,達到三流一致。
“四流一致”主要是在“三流一致”的基礎上再多加了一個合同流!就是雙方簽署的合同也跟實際發生的業務、金額、發票對應得上。
四流不一致有何風險
1.增值稅涉稅風險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增值稅征收管理若干問題的第三項明確規定:納稅人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支付運輸費用,所支付款項的單位,必須與開具抵扣憑證的銷貨單位、提供勞務的單位一致,才能夠申報抵扣進項稅額,否則不予抵扣。
“四流一致”通常是稅務機構判定交易是否真實的依據。四流不一致可能會導致其相應的進項稅不能抵扣,追補稅款及滯納金,甚至會繳納相應的罰款。
2.企業所得稅涉稅風險
(1)三流、四流不一致,可能會被懷疑買發票等被認定為“偷稅”,從而導致稅前不能扣除;
(2)未通過公戶支付貨款,很容易收到虛開的發票(例如供應商找第三方開票等)。
3.可能面臨刑法責任
“四流不一致”,很可能涉嫌“虛開發票”,嚴重的還會面臨刑事責任。
“四流不一致”雖然說并不必然導致構成“虛開發票”,但還是奉勸老板和會計們,如果業務是真實發生的,盡可能做到“四流一致”,以免帶來不必要的麻煩。
很多人之所以問四流不一致是否有涉稅風險,其中一個原因是認為如果四流不一致,會被稅務機關定性為虛開發票。
那“四流一致”和“虛開發票”之間到底有什么關系呢,如果四流不一致,是不是就是虛假業務虛開發票?
舉個例子:
小顧的公司作為購買方,委托總公司代為支付投標保證金和中標服務費共200萬元,合同均為小顧的公司簽訂,銷售方A公司把發票開給小顧的公司。
這里面的資金流不一致,涉及的200萬元增值稅小顧公司能否允許抵扣?A公司屬不屬于虛開發票?
這里總公司就是一個代墊款項的角色,取得的200萬元專票依然能抵扣。
在確保業務真實的前提下,因行業或企業資金監管制度規定,發生“付款方與受票方不一致”情形的,原則上是可以抵扣的,但是需出具相關證明資料,比如委托代墊協議,授權書等。
這些情況允許四流不一致!
實行匯總繳納增值稅的總分支機構,合同流、資金流、發票流和業務流在特定的情形下,也可以不一致。
情形一:金融機構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稅收征收管理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3號)第三條第五款規定,采取匯總納稅的金融機構,省、自治區所轄地市以下分支機構可以使用地市級機構統一領取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增值稅普通發票、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
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所轄區縣及以下分支機構可以使用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機構統一領取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增值稅普通發票、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
情形二:部分地區省內匯總繳納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固定業戶總分支機構增值稅匯總納稅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9號)規定,固定業戶的總分支機構不在同一縣(市),但在同一省(區、市)范圍內的,經省(區、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審批同意,可以由總機構匯總向總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增值稅。
同一省(區、市)范圍內實行匯總繳納增值稅的總分機構,增值稅發票是總機構統一開具還是總分支機構分別開具,不同地方稅務機關執行口徑不同,應按照當地政策執行。
隨著稅務機關的監管手段越來越智能化和現代化,企業要是有點什么問題,肯定是逃不過稅務機關的法眼!雖然說三流、四流不一致不一定是涉及虛開發票,但是,我們盡量保持一致會更省事。說到底還是那一句,只要業務真實合法,就沒有問題!
案例中,直接是個人找一個貿易公司來開發票,然后是貿易公司委托個人收款,并不屬于以上這兩種情況的委托收款,所以這個事項證實為個人業務且為虛開發票。
三方代付協議,即使業務是真實的,也是存在稅務風險,容易引起稅務稽查。但是三方代收協議,即收款方與開票方不一致的話,進項稅額存在無法抵扣的風險,即那些開具發票但是用私卡收款的公司可能需要注意了。
一般情況下,收款方向付款方開具發票。存在代收代付的情況下,如果收款方向代收代付方開具發票,而實際采購方不能收到發票,很容易被認定為虛開發票,進而引發虛開發票的法律風險。
總而言之,如果你的業務真實,且相關的原始憑證均能證明業務的真實性,那么“三方代付”可作為“四流不一致”的補充說明。
但是,即便你的“四流一致”,如果不基于真實的業務,在現有的大數據時代,也是容易引起稅務稽查的。
案例分析2
從這個案例,我們可以看到虛開發票的金額是835200.00元,最終罰款才30000.00元,濤哥認為這個納稅人好在是基于真實業務接收的虛開發票,而且是普票,屬于虛開發票比較輕的處罰。
從處罰通知書所述,納稅人與伍某有真實業務,但接受的票是新某某公司虛開的,納稅人接受的是普票,沒有抵扣增值稅,拿去沖抵所得稅成本了,是“真業務、虛開票”。
小編看到最后一句話:暫未發現資金回流情況。
這個“資金回流”并非術語,而是稽查一線常用語,一般指資金從采購方對公賬號轉到銷售方對公賬號,以證明支付款項的事實,隨后通過多個對公和私人賬號流轉到采購方公司或其法定代表人及利益相關人的賬號中,可能存在實際未支付的情況。
實務中,查實“資金回流”,是懷疑納稅人虛開或者偷稅的重要線索,是證明納稅人未轉賬支付的初步證據,是證明納稅人偷稅或虛開的主觀故意的有力證據。但是作為單一的證據,必須與納稅人的生產經營能力、物流、購銷等證據共同組成證據鏈發揮功用。
實踐中,檢查人員應當準確判定“資金回流”在不同情境下的證明作用和證明效力,防范執法風險。
所以,假如這個案例被稅務局寫的是發現有資金回流情況,那事情就大了。
1、是否存在,虛開發票的情況
2、是否存在,發票稅率開錯
3、是否存在,未按照規定開具合格的發票
4、是否存在,隨意作廢開具的發票
5、是否存在,疫情期間免稅發票開具錯誤
6、是否存在,發票清單開具錯誤
7、是否存在,購銷不匹配、進銷項明顯異常
8、是否存在,取得稅收洼地發票過多
9、是否存在,企業之間環開,對開發票
10、是否存在,經常凌晨開具發票
11、是否存在,金額全部頂格開票
12、是否存在,取得白條入賬等以其他憑證代替發票使用
13、是否存在,業務真實發生但沒有取得發票找發票來沖抵
14、是否存在,企業只有銷項稅,沒有進項稅,利潤太高,找發票來抵稅
15、是否存在,股東分紅個稅高,為了減少分紅金額,找點發票來規避
16、是否存,在農產品發票沒辦法提供自產還是非自產證明材料
17、是否存在,取得大額費用支出發票證據鏈不充分
18、是否存在,舍近求遠開票,或者屬于貨物來源地預警
19、是否存在,從自然人處取得大量或大額代開普票
20、是否存在,取得的發票一直未付款或者大額現金支付
21、是否存在,在同一地址注冊多家小規模納稅人來開具發票,同一IP地址對外開具發票
22、是否存在,開票金額快達到免征額臨界點的時候,經常出現作廢發票現象,增值稅普通發票作廢比例異常
23、是否存在,新成立的小規模納稅人短期內開具大額發票,而且法定代表人 或者負責人年齡偏大,并沒有經營能力甚至不具備生活能力等
24、是否存在,利用小規模納稅人增值稅月15萬元(或季45萬元)的免征額來虛開增值稅普通發票,也就是利用免征額臨界點達到銷售方虛開、購貨方虛增成本費用,從而逃交增值稅和企業所得。
1
又一虛開發票被查!
四流不一致有何風險?
4“四流一致”和虛開發票
有什么關系?
5
總結
注意了,發票這24個風險點
會計和老板們抓緊自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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